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葉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鯤文 間返還贈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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