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17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林庭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上午9時28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芳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17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林庭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上午9時28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