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光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光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人 張儀成 於警詢中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扣押物品收據」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光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與綽號「 阿偉 」之人就前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以獲取個人所需,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且被告前有多項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 李士萬 和解並賠償損害,此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9頁),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5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與綽號「阿偉」之人共同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6911號被告魏光華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光華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凌晨4時52分許,由魏光華騎乘牌照號碼G5E-932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機車)附載「阿偉」至臺中市○○區○○巷00○0弄00號前,趁李士萬管領、其女 李亞璇 為負責人之三鉞企業社所有的牌照號碼BHM-2831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新臺幣20萬元,下稱B貨車)鑰匙未拔下有機可乘,乃由「阿偉」以鑰匙發動電門駕駛B貨車、魏光華騎乘A機車一起離去之方式,共同竊取B貨車1部得手,李士萬發現失竊後乃報警處理。
嗣於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魏光華駕駛B貨車附載張儀成行經北屯區軍和街與軍功路2段口時,為警發現係失竊車輛遂予以攔查,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後,始悉上情,並扣得B貨車1部(已發還)。
二、案經李士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光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李士萬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現場照片1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影本1紙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阿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檢察官楊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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