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騰弘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騰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騰弘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其花蓮分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70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7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