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芃逸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芃逸共同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之逃避檢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10行「嗣經周芃逸因另於馬來西亞地區涉有詐欺罪嫌,在110年3月16日21時許,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提到案」應更正為「嗣周芃逸滯留馬來西亞期間因另涉犯詐欺案件,遭馬來西亞遞解出境,於110年3月16日21時許,至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入國登記證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行為人前,即主動坦承上開偷渡出境之犯行,自首願接受裁判。再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經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查官拘票執行拘提到案」,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本院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110年10月28日移署境桃國字第1108444200號函檢附入國登記申請書、入出境紀錄電子掃描檔」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芃逸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之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前往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入國登記證時,經承辦人員發覺其入出境紀錄最近一筆為107年2月4日自泰國返臺入境,嗣後再無出境紀錄,經初步詢問,被告坦承係於108年5月至6月間,由金門搭乘不知名貨船偷渡至大陸平潭,有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110年10月28日移署境桃國字第1108444200號函檢附入國登記申請書、入出境紀錄電子掃描檔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是被告既已向該管公務員申述犯罪事實,進而於本案偵訊時到庭,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因積欠大筆債務無力清償,而於民國108年5月間某日,以不詳代價,搭乘由不詳年籍之人所駕駛之船隻,自金門某處出發航行至大陸廈門地區之某漁港附近上岸,而規避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所施檢查,偷渡出境,足以損害移民署對於入出國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及海岸巡防機關之國境檢查,造成國家安全之危害等節,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830號被告周芃逸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芃逸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因積欠大筆債務無力清償,而離開臺灣地區免遭追償債務。詎明知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對於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均得依職權實施檢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同基於逃避檢查之犯意聯絡,以不詳代價,搭乘由不詳年籍之人所駕駛之船隻,於民國108年5月間某日,自金門某處出發航行,至大陸廈門地區之某漁港附近上岸,未經檢查而偷渡出境。嗣經周芃逸因另於馬來西亞地區涉有詐欺罪嫌,在110年3月16日21時許,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芃逸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刑事被告歸案證明書、入國登記證、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以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逃避檢查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檢察官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顏魅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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