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