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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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吳信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恆春
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