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三號)後,本院板橋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緣乙○○(另結)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申請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一樓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電動玩具店,設置電動賭博機具「超九」十台、「超八」十台、「水果盤」八台、「滿貫大亨」(麻將台)五台、「吃角子老虎」(小 瑪琍 )二台,並僱用甲○○(另結)擔任開分、洗分、兌現現金之工作,而共同與不特定之顧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賭客每出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超九」、「超八」、「吃角子老虎」( 小瑪琍 )可開五百分,「水果盤」、「滿貫大亨」(麻將台)可開三千分,以押分方式與代表乙○○之前開機具為賭,押中者,可贏得倍數不等分數,再依贏得之分數兌換寄分卡或以與開分相同之比例兌換現金,如未押中,則賭金歸乙○○所有。丙○○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晚上前往上址賭玩「水果盤」機具,迄當日晚上九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電動賭博機具「超九」十台(含IC板十塊)、「超八」十台(含IC板十塊)、「水果盤」八台(含IC八塊)、「滿貫大亨」(麻將台)五台(含IC板五塊)、「吃角子老虎」(小瑪琍)二台(含IC塊二塊)、賭資三萬七千九百元,及乙○○所有供賭博所用之會員名冊一本、V8攝影機一台、錄影帶一捲、監視電視五台、監視電眼五台、計分板二片、寄分卡(面值一千元)三十五張、日報表二張。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板橋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簽移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辯稱:不知可兌換現金云云。經查,被告丙○○於警訊時即承稱其明知得以押中贏得之分數兌換現金。再者,該電動玩具店內所設置之電動賭博機具「超九」等,係依賭客出資按一定比例開分後,再依押分所得分數兌換寄分卡或以與開分相同之比例兌換現金等情,亦經該店負責人即被告乙○○、開分員即被告甲○○於警訊中供述甚詳,顯見被告乙○○擺設之該等電動機具即係以前述經營方式招攬賭客,被告丙○○既確有把玩電動機具之事實,對於該等電動機具係依押分所得分數兌換現金為賭,當無不知之理,是被告丙○○前揭所辯應不足取。此外,並有電動賭博機具「超九」十台(含IC板十塊)、「超八」十台(含IC板十塊)、「水果盤」八台(含IC八塊)、「滿貫大亨」(麻將台)五台(含IC板五塊)、「吃角子老虎」(小瑪琍)二台(含IC塊二塊)、賭資三萬七千九百元,及被告乙○○所有供賭博所用之會員名冊一本、V8攝影機一台、錄影帶一捲、監視電視五台、監視電眼五台、計分板二片、寄分卡(面值一千元)三十五張、日報表二張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超九」十台(含IC板十塊)、「超八」十台(含IC板十塊)、「水果盤」八台(含IC八塊)、「滿貫大亨」(麻將台)五台(含IC板五塊)、「吃角子老虎」(小瑪琍)二台(含IC塊二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又賭資三萬七千九百元為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之。至共同被告乙○○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會員名冊一本、V8攝影機一台、錄影帶一捲、監視電視五台、監視電眼五台、計分板二片、寄分卡(面值一千元)三十五張、日報表二張,因非屬被告丙○○所有之物,自不在此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一│電動賭博機具「超九」│十台(含IC板十塊)│├──┼──────────────────┼─────────────┤│二│電動賭博機具「超八」│十台(含IC板十塊)│├──┼──────────────────┼─────────────┤│三│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盤」│八台(含IC板八塊)│├──┼──────────────────┼─────────────┤│四│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麻將台)│五台(含IC板五塊)│├──┼──────────────────┼─────────────┤│五│電動賭博機具「吃角子老虎」(小瑪琍)│二台(含IC板二塊)│├──┼──────────────────┼─────────────┤│六│賭資│新台幣三萬七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