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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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九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 劉添榮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劉添榮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被上訴人劉添榮之繼承人僅其父乙○○一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應即與被上訴人甲○○及上訴人丙○○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
法官張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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