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陳韻如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