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義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乙○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予以羈押,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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