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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