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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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於時效內取得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