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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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