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丁○○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3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38,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