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於時效內取得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於時效內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98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8年度營簡字第2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魏玉英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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