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3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按本票未載利率者,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敘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