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1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巴卡多樂器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儒 律師
上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審理中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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