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許媛婷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智坤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51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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