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2年度苗家簡字第5號原告 徐康文 被告 徐寧文
徐福文 徐閨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徐周 鴛鴦所遺之遺產准予分割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各負擔1/4。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周鴛鴦於民國100年11月1日死亡,遺有遺產,其中不動產部分原告已辦理繼承登記,僅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尚未分割,原告徐康文及被告徐閨秀、徐福文、徐寧文為其子女,因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亦無人拋棄繼承,故兩造之應繼分各為1/4。惟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按應繼分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二、被告徐福文抗辯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周鴛鴦所留之遺產,關於不動產部分已由兩造辦理繼承登記,僅如附表之土地銀行存款尚未分割,因兩造父親相關遺產訴訟尚未終結確定,希望本件被繼承人存款部分暫時不要分割,且父親 徐慶煊 過幾年還要檢骨,相關費用要跟其他繼承人拿錢,一定拿不到,希望此部分存款作為日後檢骨費用。
三、被告徐閨秀、徐寧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閨秀、徐寧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64條及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得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51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
824條第1、2項規定甚明,可資參照。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徐寧文、徐福文、徐閨秀均為被繼承人徐周鴛鴦之子女,嗣被繼承人於100年11月1日過世,遺有遺產,其中關於不動產部分,已辦理繼承登記予兩造,尚餘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存款未分割,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兩造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兩造之戶籍謄本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憑,堪信為真。佐以被告徐閨秀、徐寧文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堪予佐證上情為真。被告徐福文抗辯因兩造父親徐慶煊之遺產訴訟尚未判決確定,數年後另需支付父親之撿骨費用,希望本件暫時不要分割母親之遺產云云。惟查,兩造父親之遺產如何分割,與兩造母親之遺產分割與否,乃屬不同之事件,本可分別處理、訴訟,並無必然之關聯性,且日後父親之撿骨費用尚屬不明,兩造非不得另為協議或請求,尚無從據此排除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母親遺產之權利。是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既然尚未分割、分配,亦查無不能裁判分割之情事,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824條規定,本件應由兩造按應繼分1/4之比例分割遺產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斟酌後認對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詳予論駁,附此敘明。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就其請求部分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受分配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3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遺產種類(新台幣)│分割方法│├──┼──────────────────────┼──────────┤│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定期存款及│原物分割,兩造各按應│││利息(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額:551,859元│繼分1/4比例分配│││)││├──┼──────────────────────┼──────────┤│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活期存款及│原物分割,兩造各按│││利息(帳號:000000000000號,金額:1,000元)│應繼分1/4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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