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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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詠謙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代理人鄭明達律師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而代理人鄭明達律師於112年12月11日訊問時聲請清算,其委任狀係載明案號「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及「為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等語,並非有關聲請清算事件之委任狀,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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