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吳宥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莊銘有 律師被告 潘來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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