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山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孟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張寶桂羅馬沙 等二人發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3,36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為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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