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告訴代理人 何世川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蔡名曜
法官林金灶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永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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