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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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33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六樓(被告之父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佩琦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