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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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6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上訴人丙○○○
(遷移不明)乙○○甲○○○己○○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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