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椿工業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彰化第十信│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肆萬壹仟捌佰玖拾│AH0四二七五五││││司 曾宏銘 │用合作社和美分社││伍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