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四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超級巨星婚紗機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一號、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九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玖拾陸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因││││相對人敗訴提起上訴,││││故由相對人繳納。│├─────────────┼─────────────┼──────────┤│第一審郵票費用│叁佰捌拾捌元│聲請人原繳雙掛號郵票││││叁拾肆元十一份,又十││││四元;第二審郵票費用││││則由相對人繳納。│├─────────────┼─────────────┼──────────┤│共計│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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