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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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律師被告丁○○
甲○○丙○○男三右列被告等因違反三年度蒞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公訴人已與被告乙○○、丁○○、甲○○、丙○○四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許,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七樓會議室,完成量刑協商程序,被告四人均認罪,且分別同意被告乙○○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其餘三人均量處有期徒刑四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法院就本件改依協程序判決等語。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丁○○、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該案件經本院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審判外後,既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則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自無不合,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