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5號原告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被告亞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0,40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