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