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鍾紹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三順位即兄弟姐妹、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須有 張秀美 、 鍾嘉興 、鍾紹昇、 鍾瑞珠 之戶籍謄本、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張秀美、鍾嘉興、鍾紹昇、鍾瑞珠之印鑑證明(須與拋棄繼承通知書上用印相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