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5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 李興富 )之書面(如:附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對其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