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緝字第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依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NFOTHINK牌藍芽喇叭壹組,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後段應補充
「…INFOTHINK牌藍芽喇叭1組『(價值新臺幣890元)』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107年度偵緝字第222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被告黃依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法治觀念欠佳,實值非難,兼衡其竊
得財物價值,暨衡酌其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沒收之諭知: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案被告所竊取之INFOTHINK牌藍芽喇叭1組(價值新臺幣89
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其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前揭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以
利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
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222號
被告黃依婷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巷○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依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8月15日16時
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其母親 陳玉秀 (不知
情,另以107年度偵字第1181號為不起訴處分)前往新竹縣
○○鎮○○路○段○○○號統一超商,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得
該超商店長 曾能時 所管領之INFOTHINK牌藍芽喇叭1組後離
去。 嗣曾能 時發現上開財物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
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依婷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曾能時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陳玉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 黃金皓 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翻拍照
片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同有規定。被告竊得之上開財物並未扣案,
顯係不能沒收,爰請依上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嚴瑜道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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