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淦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88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家淦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柒公克),沒
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後段應補充
「…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前段應補充「復『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及第6行前段
「…其『所有』之車牌號碼…」應更正為「…其『使用』之
車牌號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應補充「(三)
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警員 羅佑宗 出具之職務報告、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8號、107年度毒
偵緝字第2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彭家淦2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2、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及為泰雅族之原住民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及沒收銷燬之諭知:
(一)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
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收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
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且為解決刑法與其他特別法律間關於沒收規定適用之法律
競合關係,於刑法第11條亦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
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揭櫫「後法優於前
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
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立
法理由參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應前開新制,另於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
後第18條僅將該條項有關「犯人」之文字修改為「犯罪行
為人」,本條其餘文字未予更動,從而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仍應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7公克),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本案查獲非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
因無適用毒品危害條例第18條之「沒收銷燬」規定,自應
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回歸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查扣案之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毒偵字第88號
卷第59頁),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自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未扣案之鋁箔紙等吸食
工具,雖係被告供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見毒偵字第88號卷第60頁),查該物並非違禁物,
且日常生活容易再取得、價值低廉,欠缺犯罪預防之有效
性,堪認無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價額
,均此附敘。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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