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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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訴訟代理人甲○○
被 告 丙○○
乙○○
己○○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29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