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68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12月28日96年度桃簡字第1606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7,171元(依起訴狀陳述意旨對確定判決為
全部不服),應依起訴之審級(即第一審)徵再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