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甲○○
          寄臺北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4,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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