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黎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慶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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