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黎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慶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