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張沛沛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車彥瑩 律師
       高紫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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