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張沛沛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車彥瑩 律師
高紫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孟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