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亮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