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 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亮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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