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長畿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品秀 人債務人 張競 太債務人張 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長畿工程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及97年12月26日邀其餘相對人陳品秀、 張競太 、 張文雄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12月28日起至101年12月28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期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1.2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93%),又於98年12月30日辦理變更契約,約定自98年10月28日起至101年12月28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照上述約定。2.199萬元,借款期間自97年12月26日起至98年12月2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期按月繳息息,本金到期償還,利息按本行期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0.5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29%),又於98年12月30日辦理變更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變更為97年12月26日起至101年12月26日止,並自98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1年12月26日止,按月繳息並每月償還本金1萬元,到期全額清還,利率照上述約定。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長畿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8日及2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年03月28日及100年0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陳品秀、張競太、張文雄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長畿工程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93│││991061│限公司、張│3月28日起│││││元│文雄、張競│││││││太、陳品秀││││├──┼───┼─────┼──────┼──────┼───────┤│2│新臺幣│長畿工程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9│││187000│限公司、張│2月23日起│││││0元│文雄、張競│││││││太、陳品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長畿工程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91061│限公司、張│4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雄、張競│││百分之十,逾期││││太、陳品秀│││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長畿工程有│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000│限公司、張│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文雄、張競│││百分之十,逾期││││太、陳品秀│││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