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2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訴人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
吳佩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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