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原告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機械原係訴外人 吳進江 (即三豪工業社)所有,然因吳進江積欠原告之貨款,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將包括上開機械在內共九台機械售予原告,以抵償債務,原告並持以申報財產,已為原告所有,嗣原告再將該九台機械再出租予吳進江使用,惟被告卻因吳進江積欠其票款而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執行程序,誤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械予以查封,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系爭機械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證據:提出查封筆錄、合約書、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各一份、發票二紙、現金支出傳票九張、匯款申請書五紙、支票正反面各三紙及客戶對帳單一份等(以上皆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必須證明吳進江確實有積欠其貨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幾萬元,及吳進江有按期支付租金之事實。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強制執行卷宗。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機械原係訴外人吳進江(即三豪工業社)所有,然因吳進江積欠原告之貨款,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將包括上開機械在內共九台機械售予原告,以抵償債務,原告並持以申報財產,已為原告所有,嗣原告再將該九台機械再出租予吳進江使用,惟被告卻因吳進江積欠其票款而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執行程序,誤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前開機械予以查封,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對系爭機械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被告則以:原告必須證明吳進江確實有積欠其貨款一百八十幾萬元,及吳進江有按期支付租金之事實等語置辯。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右揭事實,業據提出查封筆錄、合約書、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各一份、發票二紙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依前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原告確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審報營利事業財產時,將系爭機械列於申報財產項目之內;又訴外人吳進江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陸續每三個月即給付原告租金六萬元,至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止等情,亦有現金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因此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機械業經訴外人吳進江出售予原告所有,嗣原告再出租予訴外人吳進江使用等情,洵堪認定,因此被告就訴外人吳進江所積欠伊之債務,對原告之系爭財產予以強制執行,顯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五八二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附表┌──┬──────────┬───────────┬──┬───────┐│號數│物件名稱│型式、規格│件數│備考│├──┼──────────┼───────────┼──┼───────┤│一│自動車床附自動送料機│C-2025A(1998.12)2HP│一組│洽群機械(股)│├──┼──────────┼───────────┼──┼───────┤│二│同右│20252HP1997.4製│一組│舜詠機械(股)│├──┼──────────┼───────────┼──┼───────┤│三│同右│20252HP97.32HP│一組│舜詠機械(股)│├──┼──────────┼───────────┼──┼───────┤│四│同右│20252HP96.7│一組│舜詠機械(股)│├──┼──────────┼───────────┼──┼───────┤│五│同右│20252HP94.9│一組│舜詠機械(股)│├──┼──────────┼───────────┼──┼───────┤│六│同右│C-2025A2HP1998.12│一組│洽群機械(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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