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呂立偉
被   告  楊佳勲 律師即 許國民 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佳勲律師即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許國民之遺產範圍
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3,267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
之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許國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許國民於民國92年1月17日與原告簽訂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卡契約,依約定得持該卡提款或轉帳,上述
動用款項除自動用當日起按年息18.25%計付利息外,各筆
動用款項另需給付帳務管理費,並應於每月25日前向原告分
期給付,如未依約繳款,則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除依上開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按前述利率加付20%
違約金,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年利率更正為15%,
詎許國民自97年9月26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借款本金33,2
67元及利息、違約金、帳務管理費未為清償,而許國民業已
於101年6月18日死亡,被告為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依民
法第1179條規定,應於管理其許國民遺產限度內就許國民所
遺如上所述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楊佳勲律師即許國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許國民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3,267元,及自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0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抗辯:不爭執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利息,惟原告請求之違
約金實屬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書、貸款
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
催字第3號公事催告事件裁定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佳勲律師即許
國民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許國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33,2
67元,及自10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㈡就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
1.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
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
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又違約
金之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1612號判例可資參照)。故
如衡量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
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
益等因素,而認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逕
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予以酌減之。
2.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97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之部分,本院
審酌原告就本金部分,業已收取遲延利息,另衡量違約金之
計收,如未限定收取之期數,而許債權人長期收取違約金,
尚非允當,再考量被告違約所生原告之作業成本及衡平原則
,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認以連續收取9期
為適當。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自9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
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範圍內,應予准許;
惟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
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裁判費1,000元),命兩造按
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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