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五號
原告意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皓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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