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交簡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等各欄,均將被告之姓名誤植為施「柄」欉,茲應更正為施「炳」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榮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