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九號
原告信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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