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37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㈡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5年9月12日、89年2月22日簽立借據二紙,向債權人借款(1)150萬元正(2)50萬元正,並於民國85年9月12日、89年2月23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均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並按年息(1)2.4%(2)2.45%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甲○○自98年5月12日、4月23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共積欠本金1,575,906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63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4%│││121188││5月12日起│││││2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45%│││364024││4月23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1188││6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4024││5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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