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未遂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5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欺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